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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租金收入及不正確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

納稅人 #漏報租金收入

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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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納稅人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

三項關於填報物業稅及薪俸稅時漏報租金收入及不正確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000元(每項控罪罰款1,000元),另加一筆8,537元的罰款,相等於少徵收稅款的10%。

  現年三十六歲的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在無合理辯解而在二零一一/一二至二零一三/一四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提供不正確的出租物業及居所貸款利息扣除資料,影響其繳稅法律責任,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0條第(2)(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該期間擁有兩個位於九龍的物業(物業一及物業二)。他在二零一一/一二和二零一二/一三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物業一的居所貸款利息;並在二零一三/一四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物業二的居所貸款利息。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物業一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起出租。被告在二零一一/一二至二零一三/一四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物業一的租金收入合共543,128元及在二零一一/一二和二零一二/一三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物業一填報不正確的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合共33,600元。被告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簽署合約購入物業二,該物業當時仍在興建中,並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才轉讓給他。被告亦在二零一三/一四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物業二不正確地申索居所貸款利息扣除85,200元。三個課稅年度涉及少徵收稅款合共85,369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在影響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繳稅法律責任的事情或事物方面提供不正確資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罰款一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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