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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設立於內地的子公司出現違規或不當行為時,因此遭受損害的香港公司股東可以做甚麼? (1&2)

當內地子公司出現違規或不當行為時,因此遭受損害的香港公司股東可以採取哪些科案?

如果相關不當行為違反了《股東協議》,那麼簡單直接的方法就是執行該協議。

香港合同法提供了協議的強制履行之救濟。如果合同約定一方(或多方)應當履行某事項,而儘管條件已經成熟,該事項仍未被履行,則無辜當事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命令,要求違約方履行或不履行特定行為。

由於此強制性救濟涉及命令他人執行某項操作或不執行某項操作,因此只有在金錢賠償不足彌補損害的特殊情況下才會被批准。

舉例來說,若實際股東們約定當一定條件滿足時需促使香港母公司以約定價格向另一方或第三方出售內地子公司之股份,但由於違約方不予配合,即便某些條件已經達成股份買賣仍未能完成。

此等情況下便可以考慮申請強制履行之救濟。成功的強制履行申請將迫使違約方按照約定買賣股票。

在大多數情況下,損害賠償是強制履行之救濟的替代性措施。

比如,當因違約方的違約導致沒有股息可分派時,這可能是一種適當的補救手段。

除此之外,受損害的香港公司股東可以考慮以公司的名義對違約者提起雙重衍生訴訟。

所謂“雙重”訴訟在於:一項訴訟由香港母公司以內地子公司的名義提起,另一訴訟由實際股東以香港母公司的名義提起。

如果內地子公司被視為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則根據《公司條例》第732條有可能這樣做。

否則,股東只能根據普通法提起雙重衍生訴訟。這可能會帶來某些困難,因為在普通法中,股東是否可以以公司的名義並代表公司提起雙重衍生訴訟受公司成立地法律的管轄,而普通法不適用於中國內地。

資料來源鳴謝: Sun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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