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設立於內地的子公司出現違規或不當行為時,因此遭受損害的香港公司股東可以做甚麼? (3)
當內地子公司出現違規或不當行為時,因此遭受損害的香港公司股東可以採取哪些科案?
如果以上行動不適用於受損害股東,或者股東尋求的賠償不是簡單的損害賠償,而是要求採取某些行動,則股東可以考慮提出就不公平地損害股東權益的申請。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以下簡稱“條例”)第724條,如果公司的事務處理正在或已經不公平地損害或一個或多個股東的利益,包括呈請人在內,則受損害的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救濟。
儘管《公司條例》僅適用於香港公司和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但案例內,子公司(包括外國子公司)的事務處理仍然可以構成《公司條例》第724條下對香港母公司有不公平損害之情形,但條件是該兩家公司的事務是密切地管理著。股東協議中所存在的與子公司管理有關的某些條款(例如任命管理人員、分配股息等),可能會被視為有力的證據表明這樣的密切管理關係。
顧名思義,要申請成功,被提訴的相關行為或不作為必須既不公平又具有損害性。例如,轉移內地子公司的資產,意圖減少無辜持股方在該子公司可獲得的股權經濟價值,便是這樣一種行為。
如果不公平地損害股東權益得以成立,則根據《公司條例》第725條,法院具有廣泛的酌處權,可以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 要求公司採取或不採取某些行動
• 授權代表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 就公司的財產或業務任命接管人或經理人
• 規管有關公司的事務在日後的處理方式
• 命令公司購買其任何股東的股份,並相應地減少其資本
• 命令該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向受損害的股東支付賠償金和利息。
• 資料來源鳴謝: Sun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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