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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要監禁
任何人出於逃稅的意圖,或出於協助他人逃稅的意圖,蓄意在與以下事宜相關的情況下,作出不正確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在陳述或資料中遺漏任何事項;而該不正確陳述或資料,或該被遺漏的事項,就該相互協商程序或仲裁個案、申索、申請或預先定價安排而言,屬事關重要,本局可根據第82(1AA)、(1AAB)或(1AAC)條對該人提出檢控:
(i) 根據第50AAB條提出的任何相互協商程序或仲裁個案;
(ii) 根據第50AAM、50AAN或50AAO條提出的相應寬免申索;
(iii) 根據第50AAP(1)條提出的預先定價安排申請;或
(iv) 根據第50AAS條就違反某項預先定價安排的關鍵假設作出的通知,或按照某項預先定價安排提交的任何報告及其他資料。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並可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以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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