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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註冊的公司內業務性質那項可更改?
在 #香港註冊公司的業務性質 後是可以
#自由更改的,東主董事應盡快提供經營範圍
或業務性質,以辦理新商業登記證,
並請謹記這是強制性的。
若貴公司需要更或增加業務性質,亦應如上所述辦理一份新的商業登記證書。而某些特殊行業如銀行、信託 、建築等,則需要申請牌照才可以完成辦理手續。
「法團業務開業通知」中,引用《商業登記條例》規定,在香港註冊的法團,須於實際開業日期後的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稅務局補充有關業務資料,包括業務名稱、業務性質和描述、業務地址和開業日期等,或可填妥表格「IRBR200」並交回稅務局作通知。
其中,填上業務性質時,應留意以規範:使用不超過28個字符的中文;不超過60個字母的英文,標點符號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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